经营范围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工作。在全市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进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负責对全市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下达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59;负责听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9;协助市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对全市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工作。负责对全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做好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工作安排涉及的相关执法工作,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